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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币挖矿系统开发投资虚拟币“挖矿”产生纠纷 法院这么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安徽怀远法院

该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等人通过他人介绍,于2020年11月投资了成都积木算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工蜂矿机项目,购买了“矿机”若干台。该项目的运营模式为:投资人通过交易所投资现金购买USDT币,再将所购得的USDT币投资到成都积木算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APP里购买“矿机”,通过手机获取挖币的数量,通过手机操作将挖取的虚拟币兑换成DYN币,再将DYN币通过热币交易所变成USDT币,最后兑换成现金。

2021年6月,因国家政策影响,高某某等人投资的工蜂矿机项目被整体关停。经与项目方协调,项目方退回了矿机购机款50万元(以USTD币支付),后又向被告张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转账66300元。2021年10月20日,投资人余某、查某某、张某某、王某四人就50万元返款签署了“资金保管协议”,约定由四人保管50万元返款。后张某某将收到USDT币兑换成人民币,向查某某支付了150000元,原告等人与张某某就该款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矿机退款等3万余元。

怀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高某某等人因投资“矿机”生产虚拟货币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规定,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中央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第一条规定,“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第四条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高某某投资“矿机”计算产生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高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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